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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新闻宣传管理规定(试行)
2009-04-20 00:00  

黑河学院新闻宣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作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宣传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服务学院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通讯员、大学生记者的指导、培训工作,各系(中心、所)、各部门要至少指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对外宣传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策划、实施和与各级新闻媒体的联络。

第四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各系(中心、所)、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发布的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卡、信封、光盘、网页等);

(二)学院各系(中心、所)、各部门或个人联系、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院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学院各系(中心、所)、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院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学院各系(中心、所)、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布的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五条 对外宣传的管理:

(一)审查内容。政治观点正确,文章内容属实,数据准确;

(二)审查程序。凡向校外投递、宣传学院的新闻报道、作品、信息及音像等宣传品,须先经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刊发后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对内宣传

第六条 对内宣传的主要载体:院报、大学生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公告栏等。

院报、校园网、大学生报、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广播由学院团委管理,公告栏由总务处校园管理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为了反映教育教学、学生思想工作而自办的内部刊物,相关部门创办前须到党委宣传部填写审批表,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内部刊物,主办单位要严格把关,并在发行前将刊物小样送交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应严格按照《黑河学院关于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宣传栏的管理:

(一)宣传栏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各系实施管理;

(二)宣传内容:党的方针政策、时事科技、教育教学、文明单位创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系特色办学等内容。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十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实行“谁主办谁组稿、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校园网、院报等宣传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党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审核。

(一)院报每月一期,负责宣传报道学院重大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

(二)校园网设有“学院要闻” 和“系处新闻”两个新闻宣传栏目:“学院要闻”登载学院重大活动,包括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上级领导、各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对外交流访问,各系(中心、所)、各部门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师生参加重大赛事荣获殊荣等活动;“系处新闻”宣传报道各系(中心、所)、各部门内部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其他活动由各系(中心、所)、各部门自行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

(三)新闻报道实行部门领导主审制,主办单位的新闻稿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在3日内报送党委宣传部,否则,稿件一律不予采用,由此造成的无报道、报道失实等责任由主办单位负责承担;

(四)党委宣传部对全院的新闻稿件均拥有正当的修改权、建议权、审核权,对不予采用、刊发的稿件均不退稿,不告知投稿单位和作者。

第五章 网络宣传

第十一条 积极利用网络手段开展宣传舆论工作并确保政治安全和师生思想稳定。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及重要网络信息的审定和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网络宣传包括由网络中心建设的学院校园网主页和各系(中心、所)、各部门网站。网络中心,各系(中心、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政策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各自网站。

第十四条 对政治性、思想性和导向性较强的消息、言论,各部门主要领导或专人应在发布前与党委宣传部做好沟通,否则,一切后果由发布部门承担。

第六章 有形宣传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有形宣传品的管理,在内外交流中维护学院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有形宣传品主要指:画册、简介、贺卡、信封等印有学院标记或图案的印刷品,以不同层次和幅度反映学院整体或局部面貌、用于内外交流的有形宣传品。

第十七条 除学院领导授权有关部门直接完成设计、制作的大型宣传品外,各系(中心、所)、各部门不得在未经请示和批复的情况下,以学院名义、形象、标记制作一般用途的宣传品。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因对外交流需要制作宣传品时,应将宣传品的用途、设计方案、图片、文字初稿等提前报送学院宣传部,经审定后,再投入制作。

第七章 校外记者接待

第十九条 热情欢迎各级各类记者来学院采访,宣传报道学院重大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条 对应邀来学院采访的记者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办公室配合接待。重大专题报道,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未预先联系到学院进行采访的记者,校门卫和所到部门应及时通报学院党委宣传部,以便统一配合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确需采访,事先需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采访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学院外事办和学院党委宣传部,同时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核,待批准后方能按审批意见安排。各系(中心、所)、各部门在未经请示和送审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报道,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院重要情况和可能对学院稳定与社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随机采访。

第八章 宣传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稿酬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学生积极撰稿、投稿,从正面宣传学院。凡被院报以上新闻媒体录用的稿件,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学院将按其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宣传思想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鼓励。

第九章 宣传建档

第二十六条 院报、广播、校园网、新闻摄影等应建立宣传资料档案。其档案内容,依业务内容确定。宣传档案、文字与图片等资料应定期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使用。宣传资料档案力争做到“随调随到、方便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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