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统战部
 
 
 首页 
 组织机构 
 文件通知 
 宣传管理 
 形势政策 
 党代会专题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宣传管理>>正文
黑河学院关于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9-04-20 00:00  

黑河学院关于加强

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和讲座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促进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得有非法、违纪、违规活动。

第二条 对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级管理:

(一)举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德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教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批;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科研处审批;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学工部审批;以上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均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应先按相关外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应按上述规定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申办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职务,报告人简况,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活动参加人员的类型、规模等。

第四条 校外人员借用学校和各部门所属的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如确需借用,由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到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者应对其背景、拟邀请报告人或发言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严防错误思想和有害言论在校园内传播。在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或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倾向,举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查审批不严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举办主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举办单位应做好报告人的接待,维持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秩序,做好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按照本意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确保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关闭窗口
黑河学院宣传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