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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7-05-13 00:00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系、部、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施行。

第一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内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宣传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校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或请采访者到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校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校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宣传部负责同志审定签发。

第六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各系、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两天前报宣传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初稿及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协助宣传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校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报告人单位党组织的同意。院系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同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八条 健全网络管理机制,规范网络运作。局域网、校园网要实行“版主负责制”,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料,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对口审核通过,要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

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为净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对学校周边地带和校内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凡是需要在校门、各主干道、教学区、办公区、主要生活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悬挂、张贴、设置横幅、展板、灯箱、广告牌等宣传品,必须于事前两天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门卫及值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各种形式的软广告;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悬挂、张贴、设置的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后当日内予以撤除,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 各系所辖壁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展板等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由各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对宣传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把关,并行使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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