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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欧美同学会黑河学院分会章程
2011-09-28 00:00  

黑河市欧美同学会黑河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黑河市欧美同学会黑河学院分会。

第二条本会是学校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黑河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校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团结和服务全校留学归国人员,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黑河市欧美同学会章程,坚持团结立会、依法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黑河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归国留学人员举行联谊、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为新农村建设和地方企业发展开展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联络与黑河学院有渊源关系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黑河学院的沟通;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黑河学院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海外学习,并获得高等学位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除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联系会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具有高等院校学历,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广泛联络海内外学长,为振兴地方社会发展、为学校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方可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经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可聘请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个人及团体捐赠和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成立大会全体会员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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